Sat 26 Dec 2009
按:了解历史和文化,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可是,不少人了解异乡的历史文化,往往多过对故乡——对于异乡,他们有更为广阔的视野,更加深刻的认识;而对于故乡的了解,就只囿于自己的生活经验了。
我觉得,对于故乡的历史文化的了解,应当是更具趣味,也更为亲切的——尤其你拥有更多样的视角、更深远的目光之后,重新审视自己熟悉的、生活过的一切,生活体验就会因为那些背后的积淀,更加丰厚了。
这些年来,我陆续阅读了不少关于湖南历史、民俗、方言、地理方面的作品,于是每次回家,都会有更新鲜更深刻的联想。最近读完了何文辉博士所著《历史拐点处的记忆——1920年代湖南的立宪自治运动》,才知道湖南省竟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制定了宪法的省份,由此也了解了整个立宪自治运动的来龙去脉,掩卷遥想,感慨万千:北洋军阀的统治之下,原来并非“乱世”;《湖南省宪法》乃是牵动了全国目光的大事,被视为“连省自治”的希望;“齐声唤,前头捉了张辉瓒”的张辉瓒,原来也参与了“三千万湖南人民打跑一个民贼”的大好事;虽说第一次议员选举,投票过程漏洞百出,毕竟有不少平日“高高在上”的人,深入田间地头,对民众笑脸相迎,期望获得一张选票……
以下摘录其中一节,管中窥豹,可发见当时社会的复杂生态。有兴趣的读者,不妨找全书来看。
八·五 长沙《大公报》维权纪实
省宪的实施,不仅为公民推动政府裁撤军队、发展教育等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公民团体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法律武器:前文曾提到,《湖南省宪法》最为时人称道之处,是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条款,它不但逐条列举了人民所应有的权利义务,还特别明确了政府权力的界限,以及进行政治表达的制度途径。省宪法公布实施后,各种各样的请愿、罢工、罢课、集会、结社等等,皆无不援省宪条文为依据,理直气壮。而在各种政治表达的渠道中,最常见的是请愿,尤其是向省议会请愿。根据《湖南省议会报告书》的详尽记录,省宪公布后数年间,湖南省议会通过的各类议案中,人民请愿案约占三分之二。请愿者主要是各县议会、民间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内容包括请政府豁免田赋、租税;请剿匪施贩、拨款恤灾;请惩办有劣迹的知事、团总、征收官吏和议员;请制止军队驻扎民宅、学校;请制止地方驻军非法抵借田赋、勒索捐税、劫夺团防枪支;请制止警察违法检查、违法阻止公民集会,等等。
虽然作为民意机构的议会,经常扮演为民请命的角色,它本身却并不是一个公正无私不需要被监督的权力机构。议会及其议员完全有可能像政府和政府官员一样,越出自身权力的边界,充当侵犯民权的祸首,发生在1923年春天的省议会咨请政府取缔长沙《大公报》案,便是一例。不过这里要讨论的不是议会专制的问题,而是《大公报》如何打着省宪的旗帜,别开生面地将一桩“政府查封报馆案”,闹成了“报馆状告政府违宪案”。
长沙《大公报》是自治运动时期湖南省内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报纸,以持论公允、直言不阿著称。它常以“人民的喉舌”自命,摘奸发伏,为人景仰亦遭人怨毒,其与省议会及议员结怨,由来已久。还在省议员普选时,《大公报》便屡屡揭发其中种种黑幕。省议会成立后,更经常毫不留情揭露不肖议员之丑状,比如某某议员卖官,某某抽鸦片,某某包赌包娟,等等。曾被指名道姓批评过的省议员彭熙治无比委屈地说:“报纸对于议员,好似做起居注,天天任意谩骂”。1923年3月,《大公报》又登载了某些省议员包围内务司,替人谋求差事的“怪剧”,当事者郴县籍议员谢宝林大为愤恨,在议会开会时大骂:“毫无价值之大公报,应咨请省长严加取缔。”《大公报》不示弱,指责谢宝林违宪干涉言论自由,回敬道:“毫无价值之省议员!请郴县人民撤回。”这位挨了骂的议员更加愤怒了,第二天又在议会大吹法螺,说:“在我个人受骂,不算什么。但该报说是有少数不肖议员,包围行政长官,替人家谋差事。试问同人谁未荐人,是大家都受了骂。”经他这一番妙论,就有不少议员附和,说言论自由应有限制,报纸应在法律之内说话,甚至有人发挥说,骂了166名省议员,“就是骂了三千万人,就是破坏省宪”。更多议员认为,新闻记者应从大处着眼监督政治,对细处则应从略,“以免传播外省,有失自治省名誉”,等等。《大公报》将这些言论一一搬到报纸上,附上“编者按”,将谢宝林连同所有议员,认真地教训了一番:
编者按:本报所载包围内务司之某议员,未曾注明某字就是你谢宝林的符号,你谢宝林何必如此干急!即使注明是你谢宝林,你谢宝林也只可履行正当手续,要求本报更正;你不履行正当手续,动辄就在大会红头赤脸的大骂,甚么“挑拨恶感”,甚么“毫无价值”,都自你口中骂出来了。试问谢宝林,你且沉着脑壳想想!到底是你不是?还是我们不是?至于你违宪的话,你无故要政府取缔本报,干涉言论自由,不是显然违宪吗!你动辄谓言论自由要在法律之内,难道说了你们议员几句,就到了法律以外吗!
其余各议员要报纸少说些,恐怕要失自治省名誉。话本来不错,只是各位还要自己检点!太弄糟了,报纸有报纸的天职,不能不说;报纸即或一时绒口不说,议会也未必能保全名誉咧!“止谤莫如自修”,议会中多少脑筋清醒的人当能体谅斯语。
省议员们受了这番数落,无可奈何,毕竟报纸针对的只是议员个人的言行,不便治罪,因此谢宝林要求咨请政府取缔《大公报》的动议没有通过。事隔不久,4月11日,《大公报》又登载了一篇题为《省宪》的“编辑余话”,将省宪、省议员、政府司厅院长等都绑在一起,讲了几句很不中听的话,省议员们终于抓着了把柄,新仇旧恨一起报。这篇招来横祸的“编辑余话”是这样写的:
北京的省宪同志会开会的那一天,褚辅成公然把湘宪端了出来恭维几句,在我看来,褚君到底是外省人,不晓得湘省的真相,所以敢于恭维;褚君对于省宪到底是外行,所以敢于胡乱恭维。若记者住在这里许久,莫说是恭维,就是提及,他也要脑壳痛了。省宪对于人民的成绩,只加进几层痛苦;对于政府的成绩,只造就一百多个金钱购买的议员和几个金钱购买的司厅院长而已。褚君又说道,省宪成绩不良决不是他本身的罪过,我们不可因咬废食。这话本是不错的,但我们不怪省宪难道怪人民吗?人民怪不上,由省宪所产生的议员和司厅院长等等也怪不上,追根究底就不能不怪那想借着制造省宪以图自私自利的了。
这篇短文见报后,正在开会的省议会马上变更议事日程,于当天表决通过一个临时议案,请政府“依法惩治”《大公报》。省议会的咨文说:
为咨行事。案准本会黄议员孟祥陈议员小元等于四月十一日在大会临时动议,略谓本日《大公报》时评栏内言论荒谬,信口雌黄,显系破坏省宪,对于本会同人及政府当局公然侮辱,应恳变更议事日表,提前讨论,当经表决通过。金谓破坏省宪公然侮辱,应请政府依法惩处,案经全体公决,相应附粘《大公报》时评,咨请贵省长查照依法惩治为荷。此咨。
两天之后,省长正式咨复议会,准“请高等检察厅依法办理,并令行省会警察厅勒令即日停刊”。而在此之前,就在4月11日当天,内务司长吴景鸿已致函警察厅长,请派警员至大公报馆勒令停刊。随后,内务司又向省高等检察厅提起公诉,告《大公报》破坏省宪罪,“想借这个题目极力见好议会”。
最初,《大公报》知因言获罪,曾商恳政府从轻发落,至被勒令停刊,即通电全国,抗议湖南省议会与政府干涉言论自由。与此同时,报馆向湖南省高等检察厅提出辩诉状,要求对于省当局所提公诉,为不成立之宣告。理由如下:
本报言论受省宪法第十一条之保护,并未抵触刑事法典何条。“破坏省宪”四字,遍查刑律,绝无条文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若援以内乱罪诸条文,则必力行动为要件,本报仅以言论触怒省议员,无任何阴谋暴动事实以“破坏省宪罪”不成立。
被控侮辱罪亦不成立。本报“编话”既非于省议员与司厅院长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也非当场而对箕职务公然侮辱,更非对公署公然侮辱。且侮辱罪必须有特定被侮辱之人,本报并未列举何人姓名,省议会依法无诉讼能力。因此,本案控两点皆不成立,应为不起诉之判定。
《大公报》不但理直气壮为自己辩护,更反过来向长沙地方审判厅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内务司长吴景鸿在法庭认定事实之前,逞用私函指示警察厅长查封报馆,构成行政违法。《大公报》因此要求:
请依《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先行停止被告吴景鸿勒令停刊之原处分之执行。
请依同法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取消原处分。
请依同法第三十条及(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将该被告移交初级检察厅提起公诉。
请依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附带判令该被告赔偿《大公报》因停刊所受之经济损失。
长沙地审厅接到《大公报》的讼案之后,不知如何举措,只得先搁置起来。过了一个月,终于想出一个理由,将这桩棘手的案子奉送到省高等审判厅。原来,内务厅长吴景鸿4月11日勒令《大公报》停刊的函中,有“奉省长面谕”字样,4月13日省长更有关于此事的公开训令,也就是说,查封《大公报》的命令实际上来自省长而不是内务司长。《行政诉讼法》有规定,凡属省长之违法处分损害人民权利者,应向高等审判厅提起诉讼。长沙地审厅因此将此案驳回,不予受理。《大公报》当即提出抗告,指长沙地审厅“惮于推断其事理,而狠以推卸为能事”,要求地审厅“迅赐解卷湖南高等审判厅依法核办”。高审厅接到这个变得更加棘手的案子后,也不知如何举措,也只好先搁置起来,然后以“据官吏服务令第二条长官所发之命令有违法令规定及形式不完具者属官无服从之义务是停刊即出自省长之意思亦应由吴景鸿负责”为由,判决“此案仍应由长沙地方审判厅受理”。就在长沙地审厅与湖南高审厅之间推来让去,不肯执法的时候,省外舆论及省内社会各界,发起了声援《大公报》的运动。湖南省报界联合会、教育会、商会、自治研究会、司法促进会等公法团体,留日同乡会等旅外团体,甚至一些向来追随省议会的县议会,皆纷纷通电,或指责政府破坏省宪蹂厢民权,或敦劝司法机关毅然决然判断是非,或鼓励《大公报》不屈不挠将官司打到底。其中,湘潭县议会更通电各县议会,请一致声援。原电文如下:
各县县议会公鉴:昨接省议会严电内开,十一日《大公报》所载编样余话一则,低毁省宪,侮辱议员,业经咨请政府依法惩处等语。正考查间,又接《大公报》代电,陈述该报被内务司长吴景鸿函请警察厅长石成金派警勒令停版情形,并诉行政处分违法状一纸过会。比经本会常驻委员及各议员切实研究,均认此次各县县议会公鉴:昨接省议会严电内开,十一日《大公报》所载编样余话一则,低毁省宪,侮辱议员,业经咨请政府依法惩处等语。正考查间,又接《大公报》代电,陈述该报被内务司长吴景鸿函请警察厅长石成金派警勒令停版情形,并诉行政处分违法状一纸过会〔比经本会常驻委员及各议员切实研究,均认此次查封报馆为不合法。兹将理由说明如次:查省宪法第十一条人民在不抵触刑事法典之范围内有用语言文字图书印刷及其他方法自由发表意见之权,并不受何种特别法令之限制或检查机关之侵害。今《大公报》据事直书,有闻必录,此天职也。因触省议员之怒,乃竟用大会名义,咨请政府惩处,而内务司又逗用私函交警厅勒令停刊,按之宪法,实相违背,不合者一。又查省宪法第六条人民受法庭审判时,非正式宣告判决有罪确定后,不受何种刑罚之执行。《大公报》果有抵触刑事行为,应向检察厅告发,及行侦察手续,提起公诉,并须经审判厅判决罪名确定后,方能处罚。行政官厅不能慢夺法权,又何能发布司法处分之命令?不合者二。又查报纸条例定有停版罚则,乃帝制时代之法规。民国肇兴,遂经北政府废止。湘省首称立宪,不采文明制度,而袭专制淫威,止谤甚于防川,外省藉为口实,封一报馆不惜,如自治何?如宪法何?不合者三。溯吾湘制宪之初,众谤群疑,毫无保障,独(大公报)出而拥护,另列专栏,缕析条分,声嘶力竭,对内则引起人民觉悟,对外则激励各省赞襄,省宪告成,实该报鼓吹提倡之力。连其苦心孤诣,盖深愿朝野人士始终悟守宪法,以固邦本,而保羊荣,遇有轨外行动,因其嘱望之殷的,遂不觉言之过激,非侮辱也。纵或评论失当,言者无罪,闻者足戒,似应区心略迹,以示大公。计不出此,又从而摧残之,负厥初衷,没其成绩,不合者四。且大公报组设以来,中外欢迎,所宝贵者,直言耳,正义耳。能直言则必不畏强梁,持正义则必不恃唯阿,是以补救功多,声誉隆隆。自停刊后,喧传外埠,报载朗然,或就事实发明,或据法律解决,影响所及,关系匪轻。如果政府立予起封,日月之食何伤,桑榆之失何挽,而竟违反典论,剥夺自由。不合者五。本以上理由,故认定此次勒令《大公报》停刊为不合法。本会为车重省宪起见,除函请省议会取消原议外,用特代电贵会,希即主张公道,一致援助,是为至盼。湘潭县议会叩鱼印。
湘潭县议会的这番通电,晓之以法理,动之以道义,将政府之违法与此案之利害关系,分析得头头是道,尤其是动员各县议会起来反对省议会的成案,确属非同寻常。紧接着就有永绥县议会通电规劝省议会道:“议会为民意机关,报馆乃舆论代表,议会与报馆名称虽异而其展扬民意则一。查封报馆与解散议会之举动虽异,而其摧残民意则一。如不互相维护,铲除专制萌芽,则从此淫威日长,民意日消,将来之以武力解散议会,当亦犹今日之查封报馆也。”
省议会方面,虽然有一部分议员始终坚持严惩《大公报》,但谁都不愿承担钳制舆论、查封报馆的恶名。当《大公报》通电全国请求声援时,省议会深恐“嫁祸于本会”,也马上发出一则通电,声明议会只是要求政府“依法惩处”,并未要政府查封报馆。不久,又有省议员包道平、方维夏、朱剑凡、潘仲青等20余人向政府提出质问,谓政府“在未咨交法院起诉之先,邃即以行政命令勒令该报停版,此种处分,实系与省宪第十一条相抵触,亦与本会咨请政府依法惩处之意相违背”。又责问,本案既已经地方审判厅受理,何以迁延将近一月,受理行政诉讼之审判衙门,与命令该报停刊之处分机关,均未见发布停止原处分执行之命令,“政府对于人民法赋之权利自由,似不应如此视同儿戏”。这样,此案始作俑者之省议会反得以逍遥事外指指点点,而本想极力见好于议会的政府则落得里外不是人了。
法院方面,地审厅和高审厅虽未正式开审此案,但高等检察厅对于内务司所提公诉,已宣告为不成立,予以驳回,这等于认定《大公报》之无罪。
基于各方面压力,更为了维护自治省形象,内务司于6月4日停止了对《大公报》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准恢复原状。重新出版后的《大公报》以胜利者姿态于当日头版头条发表时评,将此案定义为“正义不可磨灭”的证明。时评说:
被省议会咨请省政府勒令停刊五十三天的《大公报》,今天又出版了!我想在今天直径七里三分的长沙城中,一定充满了“《大公报》又出版了”的声浪。这种声浪,固然百分之九十八九是由一般人民欢喜脏内迸露出来的。也许还有百分之一并不是欢喜,乃是疑惑猜忌或嫉妒的表示。究竟为欢喜,为疑惑,为猜忌,为嫉妒,我们且不管它,我们只认定“正义不可磨灭”是一种必然的事实,《大公报》遂基于此事实而又出版了!
有人说:“《大公报》此次因为周识忌讳,做了几句开罪权要的时评,遂致停刊五十三天,营业上受了三千余元的损失,料他这回出版,一定再不敢放胆直言了。”这种揣测,确是根本错误:报纸是人民的喉舌,民有所命,不敢不言,阿附取容,岂不丧失了代表舆论的资格?况报纸之在中国,若非开在租界内托庇外人,被停被封,乃其本分;不停不封,不成其为报纸!《大公报》不停刊封闭几次,更不成其为《大公报》!
我们从这桩公案的过程分析,该案所以能得到正义的结果,很难、说是省宪本身的法力。如果报馆不奋起反击,如果公民团体和社会各界不起而声援,那么无论宪法条文多么美观,都将无济于事。这个案例表明,具有独立意志的公民社会,尤其是破除了政府迷信也破除了议会迷信的新闻界,已作为一种社会权力而存在。它不但能运用省宪维护社会的自由权利,还在很大程度上督促政府在宪法的轨道上行使权力。而公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就是省宪条文发生效力的过程。时人每讥湖南省宪法为具文,的确,对于没有政治能力的个人和群体,省宪只是一纸空文;但对于有意志有能力者,省宪就可以成为其权利的保障书。换句话说,省宪虽不能成为人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但能作为人民保卫自身权利的工具。
事实上,《湖南省宪法》实施前后,省内各公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发起裁兵运动、发展教育事业、促进司法独立等等,诸如此类的努力,皆无不是以宪法条文为工具来推动宪法的实施,以期通过不懈的努力,一点一滴构筑起民治政治的基础,使形式美观却根基肤浅的省宪法,有朝一日能够名符其实。因此当我们评价湖南省宪运动的时候,除了要看到武人政客借着省宪以图自私自利的一面,也要看到公民社会借着省宪致力于社会进步的一面。联治运动进行之时,曾有论者指出,省宪自治是打不倒军阀的,但是,它试图发展社会力量,培养人民政治能力的精神,“是顺的,不是逆的”。而这,也是我们探讨那场立宪运动之意义所在。
P.S. 本书尚未发现电子版,我的书是从国家图书馆借来的,以上这段是我用数码相机拍照之后,拿Office做OCR所得——感谢微软给了我一个TechNet Plus帐号,因此有了全系列正版微软产品。
From 乱象,印迹, post [书摘]八·五长沙《大公报》维权纪实
December 26th, 2009 at 10:56 pm
我放上来的这一段是用数码相机拍照之后,拿Office做OCR所得——感谢微软给了我一个TechNet Plus帐号,因此有了全系列正版微软产品。
December 27th, 2009 at 10:47 am
湘省自治的时期,官员尚且畏惧宪法、言论自由。到了人民共和国时期,讨论“宪政”变成了违法的事情;言论自由?社会主义不需要。
December 27th, 2009 at 2:01 pm
也应该看到,纸上的宪法必须遇上行动着的人,,才可能变成现实中的宪法,,只有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去饯行宪法,去将宪法当作实际的信仰,宪法才能做实..
指望肉食者给大家民主,,给大家宪政是不可靠的,,可以给你,,就可以收回去,,这也已经由红朝60年的历史所证实,,不管是农民的土地权利,,还是知识分子的言论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