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北京男子杨佳手执利刃,闯入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连刺多名民警及保安,酿成震惊神州的袭警案,共造成6名民警身亡,多人受伤。

事发后,有一种常见的“正确”指责:即便遭受了不公正待遇,也应当寻求正当渠道解决,不能采取极端手段。这样的论调,倒让人想起他国遭受恐怖袭击时,身边一些熟悉的话:恐怖主义的产生不是没有原因的,遭受了不公正又无法正当解决,采取极端手段,也算情有可原。如今想来,二者之间,是否有相似之处?当年说过的话,是否太过超然?
是的,法条明纹规定人民享有若干权利,这些法条也常被若干人士援引,证明我国人民“有”若干权利。然而,法律更有自己的规则,譬如著名的“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则——如果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遭侵犯,而无法获得救济,则此项权利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在我们身边,许多时候“权利”与“渠道”打成了死结:没有渠道,“权利”就无法获得救济,名存实亡;而权利的名存实亡,又增添了“渠道”推诿的借口——“这事不能太较真,得考虑现实情况”,这样的论调,我们都不陌生吧。在这样的情况下指责凶手“应当寻求正当渠道”就带上了自欺欺人的讽刺色彩,因为它无异于教人缘木求鱼。

要解开珍珑棋局,就应当对症下药,解决权利无法救济、名存实亡的问题,为更多的人开辟“救济权利”的通道:既然“多名中年妇女(因为失去亲人)哭得死去活来”令闻者动容,更严重的屈辱就没有被隐瞒和压制的理由,更多的不正义就应当受到惩罚,更多的惨剧才能先期避免。
努力推进这一过程,比“应当努力寻找正当渠道”的清淡,高尚不知道多少倍。